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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
中華國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正〈中華國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令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正〈中華國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令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四章 動物疫病的把持
第五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六章 病逝世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七章 動物診療
第八章 獸醫治理
第九章 監督治理
第十章 保證辦法
第十一章 法令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治理,預防、把持、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證公共衛生平安和人體安康,制訂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國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治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國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六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
Uber機場接送 本法所預約機場接送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能夠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含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把持、診療、凈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逝世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安康的迫害水平,本法規台中機場接送定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一類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對人、動物構成特別嚴重迫害,能夠形成嚴重經濟損掉和社會影響,需求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把持等辦法的;
(二)二類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魯氏菌病、草魚出血病等對人、動物構成嚴重迫害,能夠形成較年夜經濟損掉和社會影響,需求采取嚴格預防、把持等辦法的;
(三)三類疫病,是指年夜腸桿菌病、禽結核病、鱉腮腺炎病等常見多發,對人、動物構成迫害,能夠形成必定水平的經濟損掉和社會影響,需求及時預防、把持的。
前款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訂并公布。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發生、風行情況和迫害水平,及時增添、減少或許調整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安康、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制訂并公布。
第五條 動物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把持、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社會氣力參與動物防疫任務。各級國民當局采取辦法,支撐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的宣傳教導、疫情報告、志愿服務和捐贈等活動。
第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躲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任務,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國民當局對動物防疫任務實行統一領導,采取有用辦法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樹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訂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級國民當局、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把持任務,村平易近委員會、居平易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任務。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動物防疫任務。
縣級以上國民當局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任務。
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任機場送機服務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國民當局衛生安康主管部門和本級國民當局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樹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的協作機制。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等部門應當樹立避免境外動物疫病輸進的協作機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任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民當局依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公道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樹立動物疫病預防把持機構。
動物疫病預防把持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風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把持等技術任務;承擔動物疫病凈化、消滅的技術任務。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撐開展動物疫病的科學研討以及國際一起配合與交通,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討結果,進步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程度。
各級國民當局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法令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
第十四條 對在動物防疫任務、相關科學研討、動物疫情撲滅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國民當局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因參與動物防疫任務致病、致殘、逝世亡的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許撫恤。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十五條 國家樹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軌制。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以及保護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安康的需求,及時會同國務院衛生安康等有關部門對動物疫病進行風險評估,并制訂、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把持、凈化、消滅辦法和技術規范。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國民當局衛生安康等有關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并落實動物疫病預防、把持、凈化、消滅辦法。
第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迫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安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
國務院農業農村機場送機優惠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根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風行情況增添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國民當局同意后執行,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實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依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范,對動物實施免疫接種,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樹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可追溯。
實施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未達到免疫質量請求,實施補充免疫接種后仍不合適免疫質量請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用于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合適國家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并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強制免疫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級國民當局、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平易近委員會、居平易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任務。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期對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情況和後果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動物疫病監測和疫情預警軌制。
縣級以上國民當局樹立健全動物疫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病監測。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把持機構依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對動物疫病的發生、風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躲、無害化處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許阻礙。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風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處所各級國民當局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及時采取預防、把持辦法。
第二十條 陸路邊境省、自治區國民當局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求,公道設置動物疫病監測站點,健全監測任務機制,防范境外動物疫病傳進。
科技、海關等九人座機場接送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令法規的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監測預警任務,并按期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互通情況,緊急情況及時通報。
縣級以上國民當局應當完美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體系和任務機制,根據需求公道布局監測站點;野生動物保護、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等任務,并按期互通情況,緊急情況及時通報。
第二十一條 國家支撐處所樹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鼓勵動物飼養場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平安隔離區。對合適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標準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平安隔離區,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及格予以公布,并對其維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線上預約機場接送制訂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計劃。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指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行政區劃、養殖屠宰產業布局、風險評估情況等對動物疫病實施分區防控,可以采取制止或許限制特定動物、動物產品跨區域調運等辦法。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訂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根據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制訂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把持機構依照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計劃,開展動物疫病凈化技術指導、培訓,對動物疫病凈化後果進行監測、評估。
國家推進動物疫病凈化,鼓勵和支撐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動物疫病凈化。飼機場送機服務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達到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凈化標準的,由省級以上國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種用、乳用動物應當合適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安康標準。
飼養種用、乳用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請求,按期開展動物疫病檢測;檢測分歧格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合適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地位與居平易近生涯區、生涯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合適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區域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有關流程合適動物防疫請求;
(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病逝世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許冷躲冷凍設施設備,以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許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有完美的隔離消毒、購銷臺賬、日常巡視等動物防疫軌制;
(六)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應當合適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病原檢測設備、檢測才能和合適動物防疫請求的專用運輸車輛。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軌制。
開辦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處所國來,寶寶會找個孝順的媳婦回來伺候你的。”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資料。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法和《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及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及格證;分歧格的,應當告訴申請人并說明來由。
動物防疫條件及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場(廠)址、動物(動物產品)種類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訂。
縣級以上處所國評價機場接送民當局應當根據當地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制止六畜家禽活體買賣。
第二十七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東西、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合適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請求。
染疫動物及其分泌物、染疫動物產品,運載東西中的動物分泌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被淨化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八條 采集、保留、運輸動物病料或許病原微生物以及從事病原微生物研討、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照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治理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制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躲、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沾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許檢疫分歧格的;
(四)染疫或許疑似染疫的;
(五)病逝世或許逝世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合適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因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需求暫存、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并依照規定采取防疫辦法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依照規定按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地點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依照規定佩帶犬24小時機場接送牌并采取系犬繩等辦法,避免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街道辦事處、鄉級國民當局組織協調居平易近委員會、村平易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落犬、貓的把持和處置,避免疫病傳播。
縣級國民當局和鄉級國民當局、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治理任務。
飼養犬只防疫治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
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三十一條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討、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許疑似染疫的,應當當即向地點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許動物疫病預防把持機構報告,并敏捷采取隔離等把持辦法,避免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許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臨時隔離把持等需要辦法,避免延誤防控時機,并及時依照國家規定的法式上報。
第三十二條 動物疫情由縣級以上國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此中嚴重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民當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需要時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
本法所稱嚴重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忽然發生,敏捷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平安形成嚴重威脅、迫害,以及能夠對公眾身體安康與性命平安形成迫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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